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80號
- 債權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單正寰
- 代理人
- 沈士琦
- 債務人
- 古加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第三人宏福電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然債務人勞保資料已自宏福電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無從執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