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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0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理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務人
劉適逢即劉智遠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5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就執行標的上新人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薪資債權部分,因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已自該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另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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