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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4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周淑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查有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第三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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