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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瑪西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邱國華
相對人
鄧裕澄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鄧育澄」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鄧裕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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