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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高山健

  • 原告
    李錫輝
  • 被告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錫輝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 0號 相 對 人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山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相對人非法解僱,向本院提出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惟因 聲請人收入微薄,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又聲請人所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尚待日後本件調查證據進行實質審理,形式上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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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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