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韓瑞閩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相對人
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辰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聲請人無力支付,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扶會新竹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G-008】,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法扶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