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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陳其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其祿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民國113年4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聲請人擔任翔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敬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之公司負責人,請提出該公司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聲請人尚未達強制退休年齡,倘聲請人目前無業或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六、聲請人於111年間名下尚有翔敬公司價值約7,160,000元之股票,請陳報股票餘額、現值等相關資料。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具體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 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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