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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郭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得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內容,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破產財團之內容(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
    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
    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㈧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
    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
    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
    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
    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各筆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
    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㈤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
    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
    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
    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
    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
    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復聲請人至114年1月13日止尚有欠稅3,473,000元(暫行核定),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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