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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宗育

聲請人
昱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相對人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竹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就本訴勝訴部分聲請假執行,敗訴部分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已聲請假執行,之後並取得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28363號卷及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34號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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