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昱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發
- 相對人
-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桂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竹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就本訴勝訴部分聲請假執行,敗訴部分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已聲請假執行,之後並取得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28363號卷及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34號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