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正宇
- 訴訟代理人
- 李毅斐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筳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5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聲明係就原判決廢棄,該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是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2,25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