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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吳宗育
  • 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

  • 原告
    林筳䇙
  • 被告
    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筳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同年5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聲明係就原判決廢棄,該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是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2,25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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