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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宗育

上訴人
即被告
環宇企業社即王振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秀娥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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