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吳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環宇企業社即王振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可佐。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