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 原告
- 詹德陞
- 被告
-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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