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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祐庭

原告
詹德陞
被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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