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
- 原告
- 劉喆宜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宏律師
- 被告
- 米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志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兩造說明原告本件請求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據。即請被告提出原告該期間之各月薪資及佐證;原告則請說明起訴狀附表所載薪資之計算方式,及說明與原證5薪資單不符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