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繳費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吳宗育
  •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 原告
    莊佳蓉
  • 被告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10號 原 告 莊佳蓉 訴訟代理人 莊淑鈞 被 告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祁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繳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初始乃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繳費費用,嗣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5日具狀請求追加莊淑鈞為原告。惟原告 係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返還繳費費用,該契約之法律關係,於原告與莊淑鈞間並無合一確定之關係,而此部分追加之訴訟標的與原訴已非相同,被告就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亦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237頁),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一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