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鳳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毅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542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