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楊祐庭

上訴人
即被告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鳳幸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潘毅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542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