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9號
- 抗告人
- 聞振容
- 相對人
-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民國113年8月31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444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444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