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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游文珊
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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