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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9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眾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田
相對人
羅文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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