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 原告
- 朱紫綾
- 被告
- 吳鳳珠即冠潔環保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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