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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碩勛律師
被告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3,580元(含本金43,8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12,053,580元、違約金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利率 利息 001 3,288,000 107年1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5% 1,094,203 002 6,576,000 107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2,041,262 003 8,768,000 107年12月7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2,536,970 004 12,056,000 108年6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3,156,030 005 13,152,000 108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3,225,115 合計 43,840,000   12,05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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