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
- 原告
- 翁益麟即新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求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