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
- 原告
- 耿孝平
- 複代理人
- 管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詠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垂良律師
- 被告
-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琪材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