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陳麗芬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源滄、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彭源滄 被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8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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