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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履行保固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羅藝
被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6,195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2,000元(計算式:3000元*144=432,000元。原告請求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本案起訴繫屬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共144日),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合計為1,64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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