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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簡裕民、雷蒙溫

  • 當事人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亞必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民 訴訟代理人 方仁祥 郭烝瑋 被 告 新加坡商亞必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蒙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1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 ,尚應補繳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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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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