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9號
- 原告
- 許家偉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被告
- 楊雙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333元【含系爭房屋現值1,279,8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3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