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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信
被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上列原告前與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1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止息日核計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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