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楊忠泰、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楊忠泰 被 告 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許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許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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