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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21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0,103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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