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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嘉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堂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被告
晶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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