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沛錂
- 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代理人
- 李家豪律師
- 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相對人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高虹安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相對人
- 洪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17,029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