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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錂
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相對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洪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17,029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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