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陳麗芬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信嘉、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陳信嘉 黃**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936元(本金916,21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已發生利息102,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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