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 原告
-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清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被告
-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7,808元【計算式:(按人民幣匯率1:4.497元換算之本金6,961,387元)+(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379,453元)+(強制執行費56,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