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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蕭宏杰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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