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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李佩誼、劉彥欣、梁卉茹

  • 當事人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棗程工程有限公司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誼 訴訟代理人 曾沛騰 被 告 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欣 被 告 棗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卉茹 被 告 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棗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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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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