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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誼
訴訟代理人
曾沛騰
被告
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欣
被告
棗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卉茹
被告
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棗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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