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富安
- 被告
- 第一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台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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