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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匯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文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壽慧律師
被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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