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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蔡欣怡

  • 當事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筱雯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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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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