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 原告
-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峯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被告
-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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