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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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