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 原告
- 張棋鈞
- 原告
- 沈國強
- 原告
- 劉庭佑
- 原告
- 趙于寬
- 原告
- 郭承勳
- 被告
-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鎖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為外國法人,其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且兩造訂立之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第24條亦約定:「因本服務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Garena傳說對決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為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