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莉欣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