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玶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莉欣
訴訟代理人
袁楷傑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