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 原告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可為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宇律師
- 被告
-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堯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公司分別位於台北、苗栗,經本院通知兩造是否真有管轄合意抑或者是例稿打錯,具狀表示意見,兩造均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