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子席即彭聖文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惠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 原告
- 張莉雯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 原告
- 張億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0月5日即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上訴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21日後,上訴期間末日為113年11月16日,而上訴人延至113年11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