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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5號

解除委任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張育鑫
被告
嘉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委任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已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538號事件,於113年5月17日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並已確定之情,亦有台灣高等法院上開事件卷宗在案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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