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
- 原告
- 陸明慧
- 原告
- 鍾治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添錦律師
- 被告
- 楊春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陸明蕙」記載,應更正為「陸明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