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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哲瑜

上訴人
艾斯巴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家豪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徐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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