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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明箴

上 訴 人即

被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蔡昆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因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7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5,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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